学生管理规定2
2005-12-16 14:58

第六节  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指报到入学后的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推荐,转入系考核并确认其转系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其他应转专业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读至二年级及以上者;

(三)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提出具体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并再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累计留级两次者;

(三)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的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初次接近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其发出警示,给予其一次改正的机会,学院可以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与学生签定书面的协议书。(教务处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二年制至少学满一年,三年制至少学满二年)。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涉及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德育、体育达到学院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实习实训,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毕业学年课程考核(含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

(三)历年不及格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六)因思想品德原因应予以结业者。

第五十条  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允许补考者,在结业后的次年五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六月份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即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因思想品德原因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实行两年考察期(从发结业证书之日算起)。

考察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协助考察。考察期满两年后,确实表现好,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院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经批准后参加下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补做。

凡学生提出申请补做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者,经系主任批准,安排指导教师,但学生应自付指导费用。

第五十三条  实习实训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在参加工作满一年,经本人申请,可委托所在工作单位补行实习实训,并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评定,学院审核后,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经毕业补考后,包括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等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按肄业处理的学生,所有课程(包括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等)不得进行补考(补做)。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程序另见《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申诉的具体规定及程序另见《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成教及其他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发布的有关学生管理制度自动废除。

附件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附件二:《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附件三:《学生证校徽使用规定》

附件四:《教室使用规则》

附件五:《语音室使用守则》

附件六:《计算机房使用规则》

附件七:《关于考场纪律的若干规定》

附件八:《图书馆阅览室守则》

附件九:《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十:《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附件十一:《学生食堂文明用餐管理办法》

附件十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附件十三:《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附件十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附件十五:《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十六:《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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